經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決定以網上掛牌方式公開出讓1宗“標準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標準地”地塊基本情況
1.地塊范圍及性質:地塊位于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龍門工業園,出讓用途為工業,出讓土地面積29274平方米(約合43.91畝),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50年。該地塊拆遷和場平已完成。
2.地塊指標情況:
(1)規劃指標。規劃建筑面積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工業,容積率1.0-2.0,建筑密度≦65%,綠地率≦15%,建筑限高24米,工業項目所需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2)環保指標。A.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以自主驗收為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按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有關要求執行。B.環境空氣保護目標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相關要求。C.地表水環境保護目標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相關要求。D.聲環境保護目標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相關要求。E.土壤環境質量需滿足《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相關要求。F.地下水環境質量應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相關標準。
3.掛牌要求:
(1)掛牌起始價 692 萬元,競買保證金 210 萬元,增價幅度 7 萬元或 7 萬元的整數倍。
(2)土地成交后,競得人通過資格審查,應在1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資料原件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轉作競得地塊的出讓金。
(3)競得人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10個工作日內,憑《成交確認書》與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標準地”項目建設投資協議》,與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競得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標準地”使用協議》的約定使用土地。如因競得人原因不能按時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人將依法解除《成交確認書》,競得人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競得人在土地成交后45日內(含成交當日)必須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競得人在繳清稅費10個工作日內,由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與受讓人進行土地交付并簽訂《交地確認書》。
(5)競買人須承諾競得后,在地塊所在地內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并以該項目公司的名義簽訂《出讓合同》,辦理企業注冊登記。
(6)該“標準地”的區域評價(規劃環評、礦產壓覆、地災危評、)已完成,競得人在取得土地后,須根據各行業管理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地塊評價(備案)手續。
(7)受讓人應嚴格執行本地塊的規劃條件,嚴格按照相關指標要求落實。受讓人須承諾在土地正式交付次日起半年內開工,開工后兩年內全部竣工,并按《“標準地”使用協議》的約定辦理竣工核驗和達產復驗。
(8)出讓人依據投資建設協議的約定,對“標準地”分時段辦理不動產權證。
二、競買人按以下要求參與競買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凡在本市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過程中有不良競買行為,涉嫌違法用地未接受處罰前,因自身原因閑置土地,以及拖欠土地出讓價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得申請競買。
三、用戶注冊與競買申請
1、競買申請人依照規定,向CA數字證書武漢辦事處辦理CA數字證書;
2、競買申請人辦理CA數字證書后需完成網上注冊。(注冊時應按系統操作說明認真填寫注冊表格、提供真實、有效的注冊信息,成為注冊用戶);
3、競買申請人需辦理網上銀行支付系統。
一、“標準地”地塊基本情況
1.地塊范圍及性質:地塊位于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龍門工業園,出讓用途為工業,出讓土地面積29274平方米(約合43.91畝),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50年。該地塊拆遷和場平已完成。
2.地塊指標情況:
(1)規劃指標。規劃建筑面積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工業,容積率1.0-2.0,建筑密度≦65%,綠地率≦15%,建筑限高24米,工業項目所需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2)環保指標。A.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以自主驗收為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按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有關要求執行。B.環境空氣保護目標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相關要求。C.地表水環境保護目標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相關要求。D.聲環境保護目標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相關要求。E.土壤環境質量需滿足《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相關要求。F.地下水環境質量應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相關標準。
3.掛牌要求:
(1)掛牌起始價 692 萬元,競買保證金 210 萬元,增價幅度 7 萬元或 7 萬元的整數倍。
(2)土地成交后,競得人通過資格審查,應在1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資料原件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轉作競得地塊的出讓金。
(3)競得人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10個工作日內,憑《成交確認書》與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標準地”項目建設投資協議》,與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競得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標準地”使用協議》的約定使用土地。如因競得人原因不能按時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人將依法解除《成交確認書》,競得人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競得人在土地成交后45日內(含成交當日)必須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競得人在繳清稅費10個工作日內,由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與受讓人進行土地交付并簽訂《交地確認書》。
(5)競買人須承諾競得后,在地塊所在地內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并以該項目公司的名義簽訂《出讓合同》,辦理企業注冊登記。
(6)該“標準地”的區域評價(規劃環評、礦產壓覆、地災危評、)已完成,競得人在取得土地后,須根據各行業管理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地塊評價(備案)手續。
(7)受讓人應嚴格執行本地塊的規劃條件,嚴格按照相關指標要求落實。受讓人須承諾在土地正式交付次日起半年內開工,開工后兩年內全部竣工,并按《“標準地”使用協議》的約定辦理竣工核驗和達產復驗。
(8)出讓人依據投資建設協議的約定,對“標準地”分時段辦理不動產權證。
二、競買人按以下要求參與競買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凡在本市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過程中有不良競買行為,涉嫌違法用地未接受處罰前,因自身原因閑置土地,以及拖欠土地出讓價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得申請競買。
三、用戶注冊與競買申請
1、競買申請人依照規定,向CA數字證書武漢辦事處辦理CA數字證書;
2、競買申請人辦理CA數字證書后需完成網上注冊。(注冊時應按系統操作說明認真填寫注冊表格、提供真實、有效的注冊信息,成為注冊用戶);
3、競買申請人需辦理網上銀行支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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